解析:
1.申请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的申请人,应向执行法庭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必要的证据资料作为依据;
2.除了案情清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晰且争议较小的案件以外,执行法院有责任组成合议庭进行细致审查并采取透明化的听证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在审查过程中,只要申请人所陈述的理由具有充足的说服力,就应当予支持并裁定予以变更或追加;若申请人的理由未能充分阐述或缺乏足够依据,则应该裁定予以拒绝;
3.执行法院必须从收到有效的书面申请书之日起的六十个自然日内做出最终的裁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