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若是仅在演唱领域进行翻唱活动,便并不构成侵权行为。
然而,若个人或组织在未经原作品所有权人授权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原作歌词进行编曲及即兴演唱后,将音频资料上传至网络上进行传播,从而涉及侵犯原著版权的行为。
其次,即便篡改者本人无意将其作为商业盈利手段,但在没有得到原作品版权所有人的许可以及未向其支付应有的报酬的前提条件下,仍旧存在构成侵权的风险。
关于此类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主要取决于首创作者是否决意诉诸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