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民事诉讼中,第三方当事人被界定为对他人之间所引发的诉讼标的拥有自主独立的权利主张,抑或是尽管实际上并不具备独立请求权,但由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们有着法律意义上的利害相关性,故而不得不在他人之间已然展开的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者加入其中。
依照对他们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这一核心要素进行分类,可以将这些第三方当事人划分为两类:
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当事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