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原则上而言是不被允许的。
然而,如若因为种种原因导致未能领取离婚证书,但是已获得法院判定的离婚判决书,那么依然具备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
当事人如需此类证明,同样可以前往相关部门进行办理。
并且在补办的过程中,相关的证明文件与离婚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用。
假设当事人的离婚证书出现遗失或者毁损等情况,此时他们便可以凭借个人身份证明以及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其婚姻史状态的证明材料,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构提交申请。
通过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构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认真核实后,若证实当事人确实曾经在该机构依法办理过婚姻登记手续,就会重新签发出具相关证明给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