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倘若公民间仅仅将打牌视为一种消遣娱乐活动,那么我们不能将其定义为赌博行为。
然而,当打牌活动具备了以盈利为导向、聚集多人参与并且从中获利等特征时,就应被判定为赌博行为了。
比如,若有人组织三名及以上的公民进行赌博活动,或者其所获得的抽头渔利总额达到或超过5000元人民币,抑或是其组织的赌博输赢资金额累积达到或超过50000元人民币,均将被认定为赌博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