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根据道路交通法规的规定,摩托车在行经红绿灯路口时未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属于违章行为。
因此,摩托车未能充分履行其应担当的安全驾驶职责,这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主要源头之一。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判定过错方为摩托车,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此次性质严重的交通事故中,若摩托车是与行人或非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那么依据现行法律,摩托车需要承担对所有损失进行全额赔偿的责任;反之,如果摩托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尽管对方并无任何责任,但本着法律所遵循的“同情弱者”原则,该机动车仍需承担事故责任的百分之十作为补偿。
如当前认定结果为摩托车负全部责任的话,则所有因本次事故而引起的损失,包括摩托车及其驾驶员本身所遭受的所有损失以及汽车的损坏等,都将由摩托车车主负责赔偿。
此外,如果在此过程中汽车驾驶员受到了伤害,所需支付的医疗费用及误工费也将由摩托车车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