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这类案件需要耗费一个月左右时间进行审理。
检察院依法应对由公安部门已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提交起诉的案件在整整一个月内做出最后决定;若遇到案情重大且复杂的特别情形,则可申请将审限延长半月时间。
针对监察部门和公安部门同时向其递交案件,人民检察院有责任在一个月之内进行审核,如发现案情属于重大且复杂类型的,也可以酌情将审限延长至半个月。
如果涉案人员认罪态度良好且符合快速审判程序的相关标准,检察院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理并做出最终的量刑判决。
在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到十五天。
此外,当人民检察院接手的审查起诉案件因管辖关系发生改变时,必须从其新的管辖法院接到案件的那一时刻开始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