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股东未能履行出资责任而欲退出公司,可选择自主退出或被公司从股权名单上立即除名。
一种方式为自主决定退出,另一种则需要经过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并通过正式的股东大会除名决议以将该股东从股东名单中剔除出去,这便是我们常常提到的“股东权失效”制度。
具体来讲,所谓的“股东权失效”是指当某位股东未能及时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有权督促这位股东在预定期限内补足出资款,如果该股东未能按时完成补缴,他/她将会失去作为股东的所有权利和利益。
因此,未出资股东可以利用以上两种途径顺利实现自身权益保护及退出机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新股优先认购、剩余财产分配请求等股东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设置股东失条款。所谓股东失是指公司对于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出资,逾期仍不缴纳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