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终本案件"在此特指由法院审理达成的执行案件,因为被执行者(一方当事人)未能提供足以执行的财务资源,致使法院裁定终止当前的执行程序。这并不意味着执行申请将会撤销或者已经完成,实际上它只是暂时性的暂停执行。若在今后发现被执行者拥有了可用的财物,申请人有权根据需要随时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重新启动对应的执行程序。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终本案件"实质上是对那些确实无法继续执行下去的案件所采取的制度,法院会在此时暂时结束执行过程并视其为结案,直到发现潜在的财产来源之后才能够重新启动相应的执行工作。在执行程序结束并且终本裁决书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之后,执行案件便可以视为已终结。在这个过程之中,申请执行人必须记住,终本在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统计工作的时候,应对使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以及通过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例进行明确区分,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执行程序结束的五年之内,执行法院应该利用计算机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查询,了解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并将查得的结果通知给申请执行人。若是具备恢复执行的必要条件,那么执行法院应毫不拖延地恢复执行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执行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