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医院有拒收病患之意,患者或其亲属可依循下列途径进行投诉:
向本地的医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反馈,此类行政机关作为医疗保健业监管主权者,有责任捍卫病患的法定权益;向医院设立的投诉科或事务中心提交申诉,医院内部亦需设置相配套的反馈机制以应对患者及家属所面临的问题;拨打公共服务热线12320进行举报和投诉,可以举报至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向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或者当地的医疗协会递交申诉意见。
若对申诉结论仍感到不满,患者或家属可进一步向上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此之外,医院自身也应当构建开放透明化的投诉处理程序、处理地点、接待时间以及联络方式等信息,从而确保患者及其家属的各类投诉都能在第一时间内得到妥善而高效的解决。
法律依据:
《卫生部令》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为由拒收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