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当投保人有意地隐瞒事实,未能认真履行告知义务,或者由于疏忽而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这样的行为都足以影响到保险公司作出承保决定的可能性;
(1)如果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刻意伪装成发生了保险事故,并进而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要求;
(2)亦或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蓄意谋划制造了保险事故;
(3)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认真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问题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4)同时,若被保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也是违法的;
(5)在人身保险的领域里,若投保人呈报的被保险人的年纪是虚假的而且被保险人生涯的实际年龄不满足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并且在此情况下合同成立还没超过两年时间;
(6)同样地,在人身保险的范畴内,若合同效力处于中止状态,自此日起两年内假如双方仍然未能就签署新的协议达成共识,那么仍将受到法律制度的惩罚和制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