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危险住房的拆迁补偿标的,其具体准则需基于被拆迁房屋的特性进行确认,且该等补偿标准绝不应小于在征收决定公告日期当天所涉被征收房屋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相当的水平。
同时需注意的是,房屋征收的评估方式乃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机构负责具体制定;在这一过程中,此项制度的拟定应充分听取并关注社会公众对此的意见反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