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配偶及子女享有的继承权比例,一般规定是配偶和子女各占五分之一。
当然,若继承人之间有所特殊协定的话,这是可以依照其约定进行调整的。
在继承程序启动之后,其执行顺序原则上是遗赠抚养优先于遗嘱遗嘱,而遗嘱则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加以处理。
在此,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相关规定,即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中明确规定,继承开始时,应遵循法定继承;如有遗嘱,那么则会依遗嘱或是遗赠来执行遗产;如果存在遗赠抚养协议,那么同样会依照该协议来解决问题。
同样,根据此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在以下几类人中按顺序继承:
(一)首先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
(二)其次是第二顺位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至于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内容,是关于同一继承顺位中的继承人如何分享遗产份额的阐释,其中明确指出,他们之间遗产的平均份额一般应该相等。
然而对于那些生活负担沉重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对于那些向被继承人提供主要生活支持或者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而言,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些份额。
另外,如果继承人之间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不实行均等等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