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私人住宅用地的出让金开销,其准则为:
针对实际交易价格达成且该价格并不低于所处地区级别的基准地价均值的情况下,土地出让金应按照不低于成交价格的40%进行计算;在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基准地价均值的情形中,土地出让金则需全额按照地价的40%进行计算;如有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办出让手续,则以基准地价均值的40%作为计算依据;若存在争议,则依照土地估价机构评估价格的40%为准来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