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年薪为税后30万人民币,税前收入达到每年36万的纳税人来说,其应缴纳的税金是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并决定的:
第一,所有本国居民在每个税收年度中取得的各种来源所得,包括工资性所得、资本性所得等等,都必须按照他们的全部收入额,先扣除掉六万元人民币作为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然后再减去各项专用扣款、专项附加扣款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扣款之后的余额,即所得净额来作为应缴税费的依据。
第二,非本国居民所获得的工资性收入、金融回报率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等,都需要以每个月的实际收入额,在去掉五千元人民币作为必要支出之后,得出的余数便是税负的基点;劳务报酬所得、著作权收益以及特许使用权所得等各类来自知识产权方面的收益,则是根据每次具体的获得金额来认定应纳的税费。
第三,如果某人通过经营活动获取了收益,那么他应当在每个税收年度结束时,将总收入减去各项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及任何可能出现的损失之后,所得的净收益就是他应该承担的税务责任。
第四,如果是出租房屋或不动产类的投资收益,当每次的收入未超过四千元时,应先行从总收益中剔除八百元的开支;而若收益超过四千元,也需要扣除百分之二十的开支,剩下的才是需要交纳的税费。
第五,如果某位人士获得了财产转让收益,那么他需要先把财产的原始价值和合理的手续费减去后,再用剩余部分乘以相应的比例作为应缴税费的基准。
最后,对于利息、股息、股票或基金市场红利等各类可能产生“意外之财”的贷方,根据国际惯例,也是同样按照每笔收入的净额收取税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