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防暑降温费用发放之相关规定如下:
1.自每年六月份起至八月份期间,如用人单位需安置劳动者从事户外高温环境下的作业任务时,理应按照每名员工每月不少于人民币陆拾圆(60元)的标准,向其发放相应的高温津贴款项;
2.若用人单位无法采用科学有效的手段将室内工作场地的温度降至摄氏三十三度(33℃)之下的(不包括该温度点),则必须按照同等标准,向每名在此期间继续坚守岗位的员工发放相应的高温补贴,即人民币肆拾伍圆(45元)/人·月。
所谓“防暑降温费”,实质上是指企业对在炎炎夏日依然坚守工作岗位的员工所提供的一种实质性的现金或实物性质的福利保障措施。
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