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高温津贴的发放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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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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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相关的安全监管总局和卫生部、人力资源保障部都对劳动者在35度以上进行工作时,相关用人单位应积极的发放高温补助进行了规定。这类高温补助应及时的发放到劳动者,保护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权益。
防暑降温高温津贴的发放有哪些规定

一、防暑降温高温津贴的发放有哪些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因此国家对高温补贴标准并没有做同意规定,而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以天津为例:今年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天32元。此外,2019年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为每月176.1元,比2018年上涨8.1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用人单位应按月或一次性向在岗职工发放,不得以实物代替。

二、发放形式?

防暑降温费不是福利,而是工资中的一部分。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等防暑降温饮料充当高温补贴。

有些单位蓄意规避政策不发高温津贴,或者用绿豆汤、凉茶、冰棍等物品代替高温津贴,都属于违法行为。高温补贴应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因此,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至于征收比例则归入工资总额计算。

在夏天高温季节,企业向处于户外高温环境作业的职工,每月最少发放225元补贴,而一般职工,也可以拿到180元的补贴。我国地域辽阔,南北气温差异大,因此,各个省份的高温补贴标准是不同的,发放期限也不一样。如果是南方省份的话,发放的时间就比较长,通常在4个月以上。

这类补助的发放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给与相应的现金发放。如相关的用人单位以其他形式克扣这类资金时,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管部门进行诉讼举报办理,合法的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要求对自身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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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37号)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含35℃的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2、2018年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每月为158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用人单位应按月或一次性向在岗职工发放,不得以实物代替。据了解,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是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2017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65元,以此推算,2017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约为158元,四个月合计632元,比去年增加了近40元。
《关于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现就在我市范围内试行企业高温津贴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含35℃)的天气。
二、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三、建立高温津贴正常调整机制。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到元。2013年度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日21元。同时,建立高温津贴正常调整机制,实行高温津贴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办法。
四、高温津贴按日计算、按月发放,并纳入工资总额。
五、高温津贴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六、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作业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实现企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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