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若产生纠纷,可以优先启动当事人之间的自行协商以寻求解决途径;
2、如经过自行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可请求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裁决及处理相关事宜。
3、当涉及到的当事人对于地方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享有从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能不能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