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有未经在产品上标示中文说明的商家行为,他们将面临由工商部门提出的责令改正要求。
此项规定意在令违法行为者停止并纠正其行径,以重新回归原状,保持法定的秩序或态势,具有相当重要的事后补救功能。
罚款仅仅是确保法律贯彻实施的其中一种工具手段,决非最终目的。
而对于违法行为施加处罚,其根本目的还是在于维护社会运转的稳定秩序。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