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为自主生产并自行销售之产品,乃至意识到自身存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益之情况时,应负起侵权责任;
然而若是代理销售他人之产品,而在此过程中无从察觉地涉嫌商标侵权之问题,则应由销售商负担相应法律责任。
商标侵权即指:
行为个人未经商标权所有者许可,擅自于同类型或相似类别的商品之上使用与该权利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之标志,又或是采取其他手段对商标权所有者使用注册商标进行阻碍、干涉,由此危害了商标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如若行为人为他人销售明知或应当知道是盗版或伪造注册商标之商品,侵犯了商标专用权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等。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