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父母离世后留下的财产,其女儿作为直系亲属,在法律上拥有平等的继承权,并应享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资格。
然而,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女儿将失去这一权利:
首先,如果女儿故意实施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
其次,若是为了获取更多的遗产进行谋杀其他合法继承人的行为;
再次,如果女儿采取遗弃被继承人的方式,或是对被继承人进行虐待且情节严重者;接下来,如果女儿为了达到自己的某些目的,伪造、篡改、隐藏或销毁遗嘱,而且这样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最后,如果女儿采用欺骗、威胁等不当手段强迫或阻碍被继承人制定、修改或者撤销遗嘱,情节同样严重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