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夫妻在离婚时若自主地决定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物一并给予子女,此行为实属法律所允许之范畴。
鉴于父母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乃是双方自愿、协商而成的结果,故应明确界定其为赠与;作为共同财产所有权人,当其经过深入商量和讨论达成共识后,即有权利将全部或部分财物无偿转移至第三方当事人手中。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少年期及未成年阶段的受赠者具有接受赠予的权利,但需明确指出,必须有父母双方自愿签订协议、进行财产赠与才为合法且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