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所提供的补偿范围主要有以下几项: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足额补偿;
其次是因为实施拆迁行为导致被征收房者需要搬迁以及临时安置时产生的相应补偿;
再者,还包括由于动迁而致使被征收房屋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所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之补偿。
为了确保公平性与合理性,市、县级人民政府也会设立相关补助及奖励方案,给付被征收方合理的补助金和奖励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