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诉讼中追偿债务所需提交的资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具备经济价值的借款凭据,如借条、欠条或已签署的合同;
其次,为确立其所申诉事实的充分证据,例如转账操作纪录、网络通讯对话内容以及通话录音文件等;
最后,引出这个主题的其他相关证据以支持上述主张。
当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有关民间借贷的诉讼时,他们需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有力的债权凭证和其他诸如能够明确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