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电动车与前方车辆发生碰撞导致的追尾交通事故责任归属问题,须依据实际情形进行判断,具体情形如下所示:
1.如果电动车撞击正在行驶中的前方车辆引发追尾事故,则电动车将被判定为负有全部责任。
2.若在夜间,前方车辆未按照规定配备尾灯,从而导致追尾事故的发生,那么前方车辆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电动车则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3.若前方车辆在道路上停放后,未能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以及设立警示标志,进而导致追尾事故的发生,那么前方车辆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电动车则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4.若前方车辆在道路上停放后,已按照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且设立了警示标志,但仍发生追尾事故,那么电动车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若前方车辆超长且未按照规定设立明显警示标志,从而导致追尾事故的发生,那么前方车辆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电动车则需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6.若前方车辆倒车或者溜车时与后方车辆发生碰撞,从而导致追尾事故的发生,那么前方车辆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当事人确认自身有权通过诉讼途径维护权益之后,接下来便需要着手准备相关材料。
通常而言,交通事故中起诉对方所需准备的材料包括:
1.身份证明材料。
包括受害者本人的身份证件,以及对方的身份证件、驾驶证等相关信息资料。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3.起诉状及其复印件。
4.证据资料及其清单。
例如医疗费用等各类费用单据、误工收入证明、伤残鉴定书等。
5.预先缴纳案件受理费。
对于确实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申请缓缴或免缴。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