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品房与安置房在几个重要因素上存在显著的差别:
首先,它们在土地来源上有所不同。拆迁安置房的用地主要来自于划拨或以低廉价格转让的方式取得,而商品房开发商则需要通过公开拍卖来获取土地使用权。
其次,在产权状况上,两者的差异也十分显著。许多安置房屋的所有者虽然对房屋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但是并不一定伴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相较之下,商品房的业主们则享有全方位的产权以及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
第三,两类房地产在工程质量上也有所差距。由于安置房的建设往往涉及到较为有限的利润空间,因此其施工品质可能会略逊于商品房。
第四,在交易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也是区别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关键点之一。许多安置房均设置了一定年限的禁止销售期,这意味着在这个期限之内,此类物业无法进行市场流通。反观商品房交易并无此方面的限制。
最后,我们必须看到,安置房的交易还会受到诸多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政策的严格约束。而这正是与商品房销售条件上最为突出的区别所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