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私生子女是否能够进行亲子鉴定的问题,这一行为应当在当事人自主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因为法律在此并不对其作出强制性规定。
若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有明确理由怀疑其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且已经提供了充足的凭证予以证明,但是另一方面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且拒绝接受亲子鉴定,那么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法院通常会认可否定亲子关系的一方所提出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