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理解上存在误区的情况下,并无法造成任何罪行的成立。但当能够明确得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时,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各类高科技技术支援,或是诸如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各种多元化援助行为,就可能会被视为助长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的成员之一。此时,若您对这一切仍然毫不知情的话,那么将会难以成为该罪名所涉及到的责任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