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知情的情况下构成帮信罪吗?
1、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构成帮信罪
帮信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会给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造成损害,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此外,本罪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既包括行为人明确知道,也应包括行为人应当知道。
2、综合判断主观明知,重点审查行为人提供信用卡或转账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行为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不能仅凭其供述和辩解,应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提供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等方面综合认定。以行为人提供信用卡等网络支付工具为例,从行为人认知程度、既往经历方面来看,如果行为人20多岁,正常上学毕业,对信用卡的常见用途充分了解。从行为方式方面来看,行为人专门办理手机卡,绑定并开通大额转账功能的信用卡,银行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信用卡不得出租、出让和买卖,行为人仍继续办理。
从与使用信用卡人的关系方面来看,行为人与对方没有见过面,不熟悉,真实姓名、家庭住址一概不知,对使用信用卡干什么不关心。从个人获利情况方面来看,行为人之所以将自己的信用卡提供给他人,是他人承诺一次性或按月给其几百元甚至几千元的使用费。如果符合以上情况,就说明行为人提供信用卡没有正当理由,因为一般人到银行办理信用卡不会存在难度,宁可出钱也不愿到银行办理信用卡的情形不存在常情常理。但如果行为人年幼或有精神障碍,或没有上过学,没用过信用卡,在被哄骗的情况下提供信用卡的,就缺少犯罪故意。再如,行为人认知能力、既往经历均正常,在亲属、朋友的请求下提供信用卡,本人没有获利或获利极少的,即使该信用卡确实用于了犯罪,也很难认定行为人有犯罪故意。亲属、朋友之间互借信用卡的情形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亲属关系、紧密的朋友关系可以成为相互借用信用卡的正当理由,法律不能期待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拒绝提供。
二、成立帮信罪以上游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吗?
1、成立帮信罪以上游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无论是“帮信罪”还是“掩隐罪”,都以上游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帮信罪”和“掩隐罪”客观方面都是为上游犯罪提供一定的帮助,犯罪行为存在交叉重合。“帮信罪”客观上表现为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掩隐罪”客观上表现为提供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如果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方式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或者为掩饰、隐瞒行为提供技术支持,犯罪行为就出现交叉重合。但如果能证明行为人与上游犯罪有通谋,则“帮信罪”与“掩隐罪”所有的客观行为都可归入诈骗罪的客观行为。
2、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直接影响行为定性,决定行为是构成诈骗罪共犯抑或“帮信罪”、“掩隐罪”。
(1)主观明知方面,“帮信罪”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掩隐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在上游行为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掩隐罪”的情形下,“帮信罪”与“掩隐罪”的故意内容就会出现部分重合,主观明知程度成为区分二罪的关键。
据此,需要查明行为人对上游犯罪的行为、性质是否明确知道并自愿提供帮助,或者行为人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存在事前通谋。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为其提供信用卡、通讯工具等行为予以帮助,或者帮助转账、套现;或者行为人与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之间在一段时间内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提供信用卡、通讯工具、转账、取现行为与诈骗行为呈现交替重叠、循环往复的状态时,可以认定诈骗罪共犯。
(2)如果证据虽然不能证明行为人是诈骗罪共犯,但能证明行为人明知是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提供转账、套现、取现或为此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的,可以认定“掩隐罪”。只有在既不能证明是诈骗罪共犯,也不能证明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明知上游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则认定为“帮信罪”,否则可能不构成犯罪。
三、帮信罪获利无法拿出来会怎么样?
1、帮信罪获利无法拿出来,不退赃款法院可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可以强制执行,同时犯罪分子不积极退赃的,可以视为其没有悔罪表现,不会予以减刑。
2、追缴赃款赃物本身具有强制力。
追缴赃款赃物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在侦查、提起公诉、审判财产类犯罪案件过程中对赃款赃物进行核实、确认、查明去向并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予以追缴退赔或上缴国库的司法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追缴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并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时发还给被害人。
个人、单位如果明知他人在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那么不得为对方提供任何的帮助,否则一旦帮信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的,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帮信罪。如果对不知情的情况下构成帮信罪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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