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实质上,挂名股东即是公司的真正股东。
若面临法律背负相应责任之际,这位股东将难以逃脱干系。
关于显名挂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达成的契约,尽管对他们二人具有约束力,然而在通常情况下,它并不具备对抗外部第三方的效力。
一旦挂名股东需为此负责,他可寻求向隐名股东寻求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