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获准取保候审之后,被公安依法传召,务必应立即配合到案,同时需要严格遵守特定规定:
(1)未经执行机构核准许可,不得擅自离境或离开所属地区;
(2)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如有变更,须在收到变动信息后,于二十四小时内主动向执行机构一一报告;
(3)接受传讯时,务必按时到案;
(4)禁止采用任何手段影响证人真实地提供证言;
(5)严禁销毁、涂改证据材料或与同案犯串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