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您在涉嫌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罪后落入法网,若公安机关未向您充分告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请务必积极主动地了解并掌握这些权益,以确保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行使法律保障。
最为关键的是,务必要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全力配合,若确系违法犯罪且已铸成事实,应尽可能坦诚地交代情形,如此便能较好地展示出您的懊悔之情和自我革新的态度,这将极大地有利于未来案件处理过程中对您的司法宽容。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