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规定中,违章被拍照并不会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因为这是国家机构为了进行正常的职务行为而采取的方法,并不带有任何商业意图或营利目的,因此并不能将其定义为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而真正意义上的侵犯肖像权应该是指那些以获取经济利润为主要动机,且未经过相关当事人允许甚至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径,这种行为本身代表了对个人人格我们需要了解肖像权的概念。
它指的是每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然人,对于其肖像中所承载的人格价值和利益所拥有的一项独特权利。
简单来说,肖像权就是保护人们在肖像方面的人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