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同一争议案件撤诉后可否重新展开诉讼程序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诉人拥有以同样的事实依据和理由再度向法院申诉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亦必须履行相关职责and积极受理此类案件。
倘若案情经过审理后,一审法院做出了驳回起诉的决定,那么起诉人有权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上诉期这一环节,法律对此有着严格的时间限制,要求自一审裁决下达之日翌日起最晚不得超过十个自然日。
对于撤诉所可能产生的法律效应,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如果原告在其起诉函送达到被告之前选择撤诉的情况下,将被视为未曾发起任何诉讼行为,因此不会引发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其次,原告在此类情形下仍然保有再次提起诉讼的权力,即在其撤诉之后,若在法定的诉讼时效之内再次提出与原诉讼请求相同的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审理该案件并予以接纳;
最后,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撤诉案件的受理费用将由原告承担,并按下述方式收取: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