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若有购房的打算,需关注男方是否于其婚姻生活中动用了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房产。
假如在购置过程中所花费的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依据法律规定,这类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
在离婚诉讼中,法律上要求对这些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反之,如果购置资金系男方以其个人婚前资产支付,那么这部分房产应被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并且在离婚时不应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