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其中一位配偶倾向于离婚而另一位却拒绝的情况下,可依照以下步骤加以解决:
首先,当事人有权选择直接向所属区域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争取权益;
其次,若该诉讼程序历经三次之后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或共识,可允许法院判定离婚。
另外,离婚过程中常见的两种流程为:
一是以协议离婚形式进行,即在夫妻双方针对离婚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明确同意的基础上编订详细的离婚协议,其中应涵盖离婚原因阐释、子女权益分配以及财产分配等多项问题,随后经过专业律师的严格审查及确定,即可向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二是通过正式起诉离婚解决争议,当双方因为某一关键问题未能达成共识又难以为继离婚协议,此时可提交正式的申诉材料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会深入了解并依法审查后,依据实际情况给予判决。
此外,尚有一种调解离婚途径供选择——夫妻双方均有权利向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发起离婚调解请求,调解人员将会耐心听取双方观点,切实维护各方利益,最终如能促成双方达成书面的离婚协议,便可随之向婚姻登记机构提出正式的离婚申请。
以上为离婚全程应当注意之事项及可能遇到的障碍解读,具体实施方案需结合个人实际情况予以抉择和处置。
若实在难以自行协调解决,可选择向合法的司法机构提起诉讼,请他们运用法律法规对予以裁决与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