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明确规定:
对于已经掌握充足证据证明存在犯罪行为并且可能会面临重大徒刑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仅仅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仍无法完全预防其导致的社会风险时,应当依法对其实施逮捕。
与此同时,对于已经被批准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方式进行约束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如果违反相关的制度规范并带来了严重后果,公安部门有权依法对其实施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