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未经许可擅自开设店铺违规从事烟草制品销售的情况所涉及的法律处置方式,具体如下:
1)对于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没有取得许可的前提下有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商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具体措施包括,责令商家立即终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的20%至50%之间的罚款。
2)如果出现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诸如在未获得相关许可证的条件下进行烟草制品购销和运输等经营活动,从而扰乱了国家烟草市场的正常秩序,那么这类行为将被视为非法经营罪。
此类非法经营罪在情节严重时,商家可能会面临长达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而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则可能增加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以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非法经营罪,实质上是指那些未经相关许可就从事专营、专卖物品或是其他需要受到严格管制的商品买卖,例如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设定的经营许可证和审批文件,甚至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者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