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私人违反相关规定在河道、湖泊等自然水体中设置鱼网开展捕鱼作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需视实际情况而定。
以下是详细解释:
1.若在非禁止垂钓或者捕捞的时间段或区域内,使用合法工具进行捕鱼作业,并且该地区没有特殊规定禁止此类行为,那么个人的捕鱼行为并不视为非法活动。
2.然而,若使用爆炸、投毒、电力等有损渔业资源的方式进行捕捞,或是违反了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相关规定实施捕捞,亦或是采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的幼鱼超出了合理比例范围,这些都将被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情节较为严重者甚至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面临法律制裁。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此展开调查和处理。
具体措施包括:
(1)没收违法捕获物及其所得收益,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需没收渔具,吊销其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时,还可考虑没收渔船;
(2)若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对此展开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惩戒行动。
另外,若相关行为涉及的情节严重,那么捕捞人可能会触犯非法捕捞罪的相关罪名,导致刑事犯罪的风险增加。
在此背景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生生物,情节严重者,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处罚金。
如果该罪行是由单位组织实施的,还应对单位判处适当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施加相应的法律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