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被领养者必须具备完备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必须是形神健全的成年人,能够独立开展各类民事活动。
(2)必须满足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条件。
然而,对于领养孤儿或残疾儿童的情况,这一年龄要求则不作硬性规定;同样,继父母收养其继子女时,这项条件也是可以豁免的。
关于无配偶男子领养女子的情况,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年龄差距应在四十周岁以上;但是,如果是领养双方属于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那么这一年龄限制便不会产生影响。
最后,若仅有一名义子,而这位孩子存在诸如精神病等严重疾病,未来无法履行赡养义务的话,也仍然有可能领养一位身体康健的婴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