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定继承关系中,第一顺位继承人依序为配偶、子女以及亲生父母。
在此所述之"子女",涵盖了婚姻中所诞生的子嗣、非婚姻关系所生成的孩子、领养所得之子女以及与收养者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同时,文中的"亲生父母"也包含了亲生的父亲母亲、抚养长大的父母以及与养育者之间形成良好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若在失去伴侣之际,儿媳对于公公婆婆给以了主要的赡养责任,或是女儿女婿对岳父岳母承担起了主要的照顾义务,他们也可获得资格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