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幼儿在园所内遭受伤害,若园方未能完全履行其安全保障职责,则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若此伤害系由第三者侵权所致,那么第三者应对该幼儿负责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而对于园方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职责的情况,则应向该幼儿作出适当的补充赔偿。
通常来说,这包括了对幼儿的医疗费用、照顾费用以及其他合理开支的赔偿。
然而,当园方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已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时,便可减轻或免除其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