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有关嫖娼的案例中,即便涉案人员对相关指控予以否认,倘若公安机关能够提供其他充足且有力的证据,例如清晰明确的转账信息、可靠的网络聊天记录以及小姐给予的证实性口供等等,这些证据若能有效地彼此映衬,达成互相佐证的效果,便可构建起一个周密的证据链条。
基于此,公安机关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明确规定,对于此类卖淫、嫖娼问题的调查处理过程中,仅凭违法嫌疑人口头陈述的情况下,若无其他充分证据加以辅助验证,是无法断定其具体的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存在与否的。
然而,倘若公安机关在掌握了确凿证据的前提之下,即使违法嫌疑人事前对相关指控矢口否认,也依然可以对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严格认定。
因此,即使涉案人员对于转账信息以及口供所涉及的内容予以否认,只要这些证据能与其他佐证相互印证,足以充分反映出案件的实际情况,那么公安机关就有权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既定的程序正义对涉案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