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若保险人提供的定损金额与受损车辆实际需支付的维修发票有差异时,应当由相关方各自提供更加具体的证明材料,阐明各自的主张,并对产生差异的原因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
同时,如果双方都无法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并且二者之间的差额并没有超出规定比例(通常为30%),那么法院应该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判断并裁决维修费用;但是如果两者差异较大,那么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寻求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针对实际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详细和全面的审查;倘若确实发现实际维修费用存在不合理之处,法院优先选择依据先前由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作为计算依据来确定最终的维修费用。
至于机动车的维修费用,一般来说应以保险公司提供的定损金额为准。
然而,如果被保险人坚持要求根据其提供的维修发票来追偿维修费用,则必须证明其所提出的维修费用的准确性、必须性以及合理性的真实可靠性。
在此基础上,为确保判决的公正公平,法院可以遵循民事诉讼领域的优证原则,从而合理地划定机动车维修费用的支付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