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下是具体列举出的几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类型:
(1)留置盘问;
(2)行政传唤;
(3)对人身施加管束或约束;
(4)扣留;
(5)强制隔离戒毒;
(6)收容教育;
(7)强制接收治疗、医学观察及强制隔离;
(8)“两指”处罚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我国《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二十条中的相关条款,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命令具有违法违纪嫌疑的特定人士在规定的时间以及规定的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到的议题进行解释和阐述。
此外,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明确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利用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法律行为。
在判断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到,其在客观层面上必须具备强烈的强制性质,也就是要无视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强行将他们置于受控制的状态之下。
这种强制性通常表现为主导了足以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手段,比如实行绑架、关押、软禁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认定非法拘禁罪时,在客观方面拘禁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即指违背他人意志,强行使他人处于被管束之中。主要表现为使用足以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如实施绑架、关押、禁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