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实践中,无权处分合同并不必然产生生效力。
换言之,当无权处分合同经过签订之后,但未得到实际享有处分权之人的授权或承认,抑或是无处分权人在事后并未获得所需的处分权限时,那么该份无权处分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
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程序,以终结此项合同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时也有权要求无权作出处分之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