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遇开庭之日原告无法准时出席,若无可辩驳的正当理由,可视为撤回其诉讼请求;若为被告提起反诉时,法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2.倘若原告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时参加庭审,则有权向法院申请推迟开庭日期。
在诉讼程序中,如原告经过合理次数的书面传唤后,仍无故未至法庭,或未经法庭批准中途离去者,可视为自动撤销其诉讼请求;若被告在此情况下提起反诉,法院有权进行缺席裁决。
在以下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延期开庭审理案件:
(1)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到庭的诉讼主体及其其他诉讼参与方因无法抗拒的原因未能到庭的情况;
(2)当事人在庭审期间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形;
(3)需再次邀请新证人为庭审作证,调取新的证据资料以作比对验证,或者需对鉴定、勘验结果进行重审,或者需进一步展开调查核实等情况;
(4)其他应被视为需延期处理的具体情节。
在不影响诉讼进程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选择不出庭,但是需要委派亲友作为法定代理人行使相关诉权,并向法院提交相应的授权委托函及其他相关文件:
当事人所在社区或单位推荐的公民,必须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推荐信以及表明当事人所从属社区、单位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