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究其性质,取缔行为并非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的范畴,而应将之视为行政单位依据法令而进行的管制与监督活动:
首先,行政取缔这一抽象行政行为在中国的行政执法工作中应用颇为广泛,覆盖诸多法律、法规条款,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治安、工商业、金融体系、交通运输、建筑工程、海关事务、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方方面面的社会生活领域;
其次,行政处罚种类繁多,包含以下几种形式:
警告批评、罚款处分、剥夺违规收入和非法物品、强制关闭违规企业、暂时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短期有期徒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其中并不涵盖取缔行为;
最后,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则包括:
对特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查封场所及设施、扣押财物、冻结个人存款或公司账户、实施其他强制性行政手段等,同样未将取缔列为其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