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不合规的出租车经营行为,须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
以下列举了8种具体情况,如存在这些情形之一,需受到同样数额的罚款且责令进行整改:
(1)拒绝载客、就价格问题讨价还价、在旅途中抛弃或故意更改原定路线的行为;
(2)在征得乘客明确表示同意之前,强行搭载其他乘客的行为;
(3)未能按规定正确操作计程和计价设备、任意收取费用的行为;
(4)不遵循规定向乘客开具相应车费收据的行为;
(5)未随身携带道路运输证以及从业资格证等必备证件的行为;
(6)未能按照规定正确运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行为;
(7)接到巡游出租汽车电话预约任务之后,未按时履约的行为;
(8)在日常运营中,未能有效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导致车辆内外环境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
法律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