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领取失业金的时期内,灵活就业人士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然而,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他们个人并无义务缴纳,必要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将由失业保险基金来承担。
根据中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解职员工获得经济补偿的额度取决于劳动者在原公司任职时间的长短,每服务一年可获得相当于现行工资标准的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然而如果服务期为6个月至不足12个月,结算月份则以一整个年来计算。
若服务期低于6个月,那么补偿金额就以半个月工资作为标准发放给员工。
此外,如果被解职员工的月度工资超过了公司总部所在地或其他设有法定城市级别的省份或市所在地发布的最新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那么他获得的经济补偿标准将依照该地最新平均工资的三倍进行计算,而且享受的经济补偿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
值得一提的是,本条款中所提及的“月工资”实际上是指被解职员工在解职或终止合同之前的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